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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征询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审批工厅联成消费函〔2012〕63号 为增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不道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研究草拟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印发稿)》(闻附件),现公开发表印发。谒2012年3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对系统我们。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编:100846电话:010-68205680 电子邮件:010-66017178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 环境保护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243 电子邮件:010-66556244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 附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印发稿)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印发稿) 为增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身体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不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预防“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掌控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订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不应在依法批准后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适当功能区建设,合乎《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拒绝。有条件的地区不应将坐落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逐步迁往入园。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令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其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脆弱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维护范围内,禁令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竣工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出来,折合)。 (二)现有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不应高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一维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不受生产能力容许。 三、禁令建设的项目 (一)禁令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使用酸雾予以过滤器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完全一致的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出局。
(二)禁令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禁令新建、改扩建电视剧集商品极板装配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禁令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正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五)禁令新建、改扩建镉含量低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折合)或砷含量低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六)现有镉含量低于0.002%或砷含量低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订于2013年12月31日前暂停生产。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企业(项目)及现有企业,工艺装备及涉及设施设施必需超过下列拒绝: (一)项目不应按照生产规模配有合乎涉及管理拒绝及技术规范的工艺装备和不具备适当处置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不应定期展开维修、确保,并作好日常运营确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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